限售股解禁后送转股纳入个税征收范围 三部门联合完善政策

by ebc外汇平台官网date 2026-08-29views 34

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对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新规明确,自当日起,限售股在解禁之后所产生的送转股,同样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

回顾历史,自1994年起,为了扶持资本市场成长,政策层面一直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实施个税暂免。而到了2010年,相关规则发生转变,开始针对个人转让限售股的行为,以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涵盖了IPO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这些股份在解禁前产生的送转股。

对于此次政策变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分析指出,新公告将解禁后的送转股也并入征税范围,实质上填补了此前征管环节的空白,使得解禁前后产生的送转股在税收处理上保持了一致性,进一步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则认为,此次调整的核心目的在于封堵此前存在的税收漏洞——部分限售股在解禁后通过大量送转股来摊薄股价,进而达到减少个税缴纳的目的。他强调,这一变化并不会对在二级市场进行普通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产生任何影响,反而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指出,实践中利用规则进行税收套利的主体,往往是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少数大股东。他们凭借优势地位进行不当税收筹划,既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此次新规将有效约束限售股减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有助于恢复和维持良好的税收秩序,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从而推动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公告中还明确,原先允许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15%的比例核定成本原值的做法将被取消。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如实申报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证券机构将必须以转让收入的全额为基础,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此外,对于预扣预缴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应缴税额不一致的情况,纳税人需主动办理清算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受理。

在施正文看来,这一调整旨在防止上市公司在初始登记环节故意隐瞒成本原值资料,或不当利用15%的核定比例来降低税基。李旭红补充说,这些措施将有效防范税收流失,并提升税收征管的确定性与透明度。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政策在设计上采取了“新老划断”的过渡安排。具体而言,政策正式实施后新产生的解禁后送转股,无论来自已上市公司还是新上市公司,都将被认定为限售股;而政策实施前已经完成解禁的送转股,则无需纳入这一范围。与此同时,对于政策实施前已上市且未植入成本原值的公司,其个人股东在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仍可暂时沿用15%的核定方法进行预扣,但股东本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完成清算申报。而对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则完全不再适用15%的核定规则。

梁季表示,“新老划断”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新政的平稳落地。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公告全面规范了限售股转让环节的个税政策,既能约束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又促进了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税负均衡,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同时健全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为营造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